出海实务 | 中国企业赴越南投资的负面清单与准入合规实务指南

中越地缘毗邻,产业链配套衔接紧密,劳动力、土地成本具备优势,大量中国制造业、商贸、服务业企业计划赴越南设立经营主体。实务中大量投资者存在认知误区:认为完成工商注册即可全品类开展业务,但越南实行负面清单外资准入制度,本文结合越南现行《投资法》及配套法令,划分行业准入边界,梳理合规落地路径,为中资出海越南提供实操法律参考。

一、外资监管框架

越南政府在2025年底至2026年中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核心法规,重塑了外资监管框架。

2025年12月11日,越南国会通过《第143/2025/QH15号投资法》。

2026年3月1日,《投资法》(第143/2025/QH15号)正式生效,调整外资设立顺序、特别投资绿色通道、外资主体认定、三层监管清单框架。

2026年3月31日,越南政府颁布《第96/2026/ND-CP号法令》,附录I《外国投资者市场准入负面清单》(23类禁止准入+62类有条件准入)、战略技产业税收优惠、IRC/ERC实操细则。

2026年7月1日,《第66.17/2026/NQ-CP号决议》生效,将全市场的《有条件投资经营行业清单》由198项削减至142项,56项行业取消前置许可。

二、外资主体判定标准

越南采用穿透式认定规则,满足以下任一情形,企业整体被认定为外国投资者,必须遵守负面清单、强制办理IRC:

1.境外主体直接持股注册资本>50%;

2.外资控股超50%的越南企业,再对外投资持股超50%;

3.境外投资者+外资控股企业合计持股>50%。

三、三层准入清单体系

第一层:外资专属负面清单

A类:23项禁止投资经营的行业(外资不得新设、参股、并购经营)

  • 1.国家垄断商品/服务贸易;
  • 2.新闻、各类信息采集业务;
  • 3.海产捕捞、开采;
  • 4.私家侦探、安保调查服务;
  • 5.全品类司法行政配套(公证、司法鉴定、财产拍卖、送达、资产管理人);
  • 6.对外劳务外派;
  • 7.陵园墓地基建+土地使用权转让;
  • 8.居民生活垃圾上门直收;
  • 9.民意/公众舆论调查;
  • 10.爆破工程服务;
  • 11.二手船舶进口、拆解;
  • 12.公用邮政基础服务;
  • 13.转口贸易、暂进再出贸易;
  • 14.限制外资进出口分销权商品的贸易经营;
  • 15.武装部队资产收购、处置;
  • 16.工业产权代理、知识产权鉴定;
  • 17.公共航道、海港航海标识运维、海图编制发行、航海安全信息服务;
  • 18.全品类交通运输设备、渔船、海上油气设备检验发证;
  • 19.天然林勘查采伐、珍稀野生动植物捕猎、农业种质资源库管理;
  • 20.未获农业部审批的家畜种源研发、新品种繁育经营;
  • 21.普通旅行社(仅接待入境国际游客的国际旅行社除外);
  • 22.公共航海调度、海上电子信息服务;
  • 23.新增:电子烟、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生产经营。

B类:62项有条件准入行业(外资可进入,但设持股上限、合资要求、专项审批、主管部门许可等多重限制,不满足条件不得经营,是中资企业高频踩坑板块)

涵盖文化传媒、金融保险、电信广告、教育、矿产能源、全品类运输、房地产、建筑、电商平台、军工爆破、殡葬、医疗、物流、水产养殖等62个行业。主要限制四大维度:

  • (一)持股比例限制:常见49%/50%/65%外资上限,多行业要求必须与越南本土主体合资,禁止100%外资独资;
  • (二)投资形式限制:仅允许合资、BCC商业合作合同,不允许独资新设;
  • (三)主体资质门槛:母公司行业经营年限、审计财务证明、专业技术团队、海外从业业绩;
  • (四)经营范围裁剪:仅开放国际业务,限制国内内陆配送、本土零售、内河短途运输等板块。
  • 重点特殊调整:原完全禁止的武器爆炸物、军用物资设备生产经营,调整为有条件准入,审批层级提升至中央部委。

第二层:所有内资外资企业均适用的《有条件经营行业清单》(第66.17/2026/NQ-CP号决议)

该决议2026年7月1日实施,有条件经营行业数量从198个削减至142个。保留的142个有条件经营行业仍须取得许可后、行业专项执照方可经营,包括:

  • 证券交易、保险、黄金、石油、航空运输、房地产
  • 电信服务、社交网络
  • 诊疗服务
  • 高等教育、学前教育
  • 律师执业、公证、司法鉴定等

取消前置许可行业(原56项):出于国防、国家安全、社会秩序安全、社会道德、公共卫生等理由不再需要前置管控的行业,包括建筑配套、普通物流仓储、基础信息技术、农林配套服务等,无需事前办证,但强制遵守国家技术、环保、消防、劳动标准,常态化突击检查,违规直接停产。

对于根据决议被取消的有条件经营行业,企业和个人可继续使用已在有效期内的许可证、证书、确认书或其他形式的投资经营许可文件,直至其有效期届满。

第三层:土地/区位专项限制清单

沿海、边境、岛屿、国防管控区域、稻田/林地转建设用地、国家划拨土地(非拍卖出让)项目,无论行业是否开放,均需额外前置“投资主张批准”,外资并购持有此类土地的企业会触发穿透审查。

三重清单适用逻辑

若业务同时落入「外资有条件准入B类」+「通用有条件经营清单」,企业需同时满足外资股比限制+行业专项许可双重合规,缺一不可。

四、外资合规两大核心资质:IRC 与 ERC 办理规则

越南外资企业必须取得投资登记证书 IRC+企业登记证书 ERC,从过去”先申请投资登记证(IRC),再申请企业登记证(ERC)”的刚性流程,调整为”可先设立公司、后补办投资登记”的灵活模式。

(一)申请企业登记证书ERC

企业可先向越南省级企业登记部门申请设立经济组织,取得ERC。此阶段需提交:公司名称、注册地址、公司章程、法定代表人资料、股东/成员资料、外资市场准入条件承诺。

取得ERC后,企业即可开立银行账户、签订前期合同、雇佣筹建人员、记录前期费用。这解决了旧制度下”没有法人主体就无法开展任何前期活动”的困境。

注意:先设公司不等于可以立即开展需要IRC的投资项目。根据第96/2026号政令的实务解读,先设立的经济组织应在设立后12个月内完成与其经营行业相匹配的投资登记证程序。

(二)申请投资登记证IRC

外国投资者项目原则上仍需IRC。IRC是项目合法实施、资本金汇入、利润汇出、土地手续、建设手续和后续监管的重要依据。

主管机关:项目位于工业区、出口加工区、高科技区、集中数字技术区或经济区内的,由园区管理委员会签发;项目位于上述区域之外的,由省级财政厅签发;跨省或跨园区内外的项目,由项目实施地或拟设项目办公室所在地的投资登记机关处理。

核发时限:若投资政策批复与投资者资质审核合并作出审批决定,收悉审批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核发;无需办理投资政策批复的项目,依照第96/2026号政令第39条,证书核发时限为10个工作日。

注意:不要把”先设企后办IRC”误解为”无需IRC”。 外国投资者项目仍需IRC,尤其是涉及资本金汇入、利润汇出、土地和后续监管时,IRC仍是核心文件。

五、特别投资程序

(一)适用范围

落地各类工业园区、自贸区、数字经济特区、经济功能区,且无需办理投资主张批准的制造、半导体、数据中心、配套加工项目。

(二)豁免前置手续

免除投资政策评估、完整环评EIA、详细规划评审、施工许可证、部分消防前置审核;以企业书面合规承诺替代。

(三)配套严苛监管(核心风险点)

监管后置力度升级:多部委联合飞检、环保在线监测、消防年度复核;

违约后果:实际建设、排污、消防、产能与承诺不符,直接停工、撤销IRC、追缴全部税收减免优惠;

半导体、数据中心等高科技绿色通道项目,强制缴纳1%-3%项目履约保证金,未按投资进度实缴资本金全额没收保证金。

六、实操落地建议

  • 第一阶段:中国境内境外投资ODI备案(资金出境前置条件);
  • 第二阶段:越南前期三重尽职核查(注册前必完成),匹配三层准入清单,判断业务类型,明确外资持股上限,评估是否需要行业专项牌照、是否需要投资主张批准;
  • 第三阶段:申请 ERC 企业登记证书,取得营业执照,开展前期筹建工作;
  • 第四阶段:投资主张批准(仅重大/土地敏感项目)对应层级政府出具投资政策批复文件;
  • 第五阶段:申领IRC投资登记证,按落地园区归属向管委会/财政厅提交投资方案、资本实缴计划、土地租赁协议、合规承诺;
  • 第六阶段:办理开工经营全套配套资质,包括土地租赁权证、施工许可(绿色通道豁免除外)、环保备案/环评、消防审核验收、行业专项许可证(金融/医疗/教育等)、海关进出口备案、税务登记、劳动用工备案。

结语

越南负面清单制度是中资出海越南不可逾越的合规底线。股权代持、规避持股限制、跳过行业许可、忽略国内 ODI 备案,短期可以降低落地成本,但会带来合同无效、资产被侵占、罚款、吊销证照、刑事追责、外汇阻断多重风险。建议企业立项阶段,完成行业准入研判、股权架构设计、境内外审批全流程规划,同时兼顾税务、劳工、环保合规,实现长期稳定经营。

文章作者:杨家欣律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