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6年6月1日,国务院正式公布《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》(国务院令第837号),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。这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境外投资活动的行政法规,标志着我国对外投资监管体系正式进入“行政法规时代”,对于计划开展境外投资、设立海外公司、收购境外资产以及参与“一带一路”项目的企业具有重要意义。
一、首次以行政法规形式统一规范境外投资
长期以来,我国境外投资主要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《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》、商务部《境外投资管理办法》以及外汇管理等制度进行管理。此次出台的《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》,首次从国家层面建立统一的对外投资法律框架,对发改、商务、外汇等监管体系进行了统筹衔接。
《规定》明确:
- 对外投资即境外投资;
- 中国境内企业、其他组织及居民个人均属于适用对象;
- 对香港、澳门、台湾地区投资原则上参照执行。
二、明确国家支持企业依法开展境外投资
《规定》强调:
国家支持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对外投资活动,依法享有自主决策、自担风险、自负盈亏的权利。
同时提出:
- 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;
- 推动高质量共建“一带一路”;
- 深化产业链、供应链国际合作;
- 提升我国企业国际化经营水平。
这意味着,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,企业“走出去”仍然受到国家政策鼓励和支持。
三、建立“鼓励、限制、禁止”分类管理体系
根据《规定》,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发展需要、国际环境变化以及风险状况,动态制定和调整:
- 鼓励类对外投资;
- 限制类对外投资;
- 禁止类对外投资。
对于禁止类项目:
投资主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投资活动,限期处置相关资产或股权,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。
这意味着企业未来开展境外投资前,应更加重视项目合规审查和风险评估。
四、强化国家安全与风险防控要求
《规定》明确提出:
对外投资工作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。
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时,应重点关注:
- 国家安全风险;
- 地缘政治风险;
- 制裁与出口管制风险;
- 数据安全与跨境数据合规风险;
- 境外经营合规风险。
对于资源开发、能源矿产、高科技产业、关键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境外投资项目,未来合规审查的重要性将进一步提升。
五、企业“走出去”应重点关注什么?
对于计划赴东盟、中东、非洲等地区开展投资的企业,建议重点关注以下事项:
(一)项目合规审查
提前开展:
- ODI备案或核准评估;
- 商务备案评估;
- 外汇合规评估;
- 境外法律尽职调查。
(二)投资架构设计
合理设计:
- 境内主体;
- 香港平台公司;
- 境外项目公司;
降低税务及法律风险。
(三)国别风险评估
重点关注:
- 政治稳定性;
- 外汇管制;
- 投资准入限制;
- 矿权、土地等核心资产权属。
(四)持续合规管理
建立:
- 境外合规制度;
- 反商业贿赂制度;
- 数据合规制度;
- 海外劳动用工制度。
跨境小鸟观察
《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》的出台,意味着我国境外投资监管体系实现了从部门规章向行政法规的升级。
对于企业而言,这既是规范,也是机遇。
未来企业出海将更加注重:
“合规先行、风险可控、长期经营、全球布局”。
对于计划赴东盟国家开展投资、设立海外公司、收购境外资产或参与矿业、制造业、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,建议在项目启动阶段即开展专业法律与合规评估,避免因程序瑕疵或合规问题影响项目落地。
文章来源:国务院、新华社公开信息整理。

